10.3969/j.issn.0577-7429.2016.13.021
《保险法》人身保险赔偿的盲区-以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索赔为例
2011年修订以前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订后的《建筑法》将本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可见,修订后的《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为其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不作为其法定义务。但在实践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同时,附加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以最大程度避免职工遭受工伤后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赔付的问题,降低用工风险。但是,建筑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订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后,在建筑工地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后,不一定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本文拟就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意外保险)的赔偿盲区进行探讨,以期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意外保险的索赔问题上提供一些借鉴。
保险法、保险赔偿、盲区、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职工、危险作业、保险费、建筑法、意外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事故、修订、行政审批、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建工
D9 ;F8
201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