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6.13.013
关于重构我国监理人“独立的第三方”法律地位配套制度的思考(一)
自1988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试点至今近30年来,我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的监理范围已涉及工民建、市政公用、公路、桥梁、水利、电力等,基本涵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重构、监理人、法律地位、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市政公用、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工程建设、自治区、工民建、水利、试点、桥梁、公路、电力
F40;F28
2016-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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