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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77-7429.2014.16.010

工程索赔期限不等同诉讼时效

引用
新合同示范文本和新清单计价规范引入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后,贵刊刊登了与其相关的多篇文章加以探讨.如李继忠、李继江认为:索赔逾期即丧失实体权利的规定无疑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违反了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如徐江认为: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产生的“过期作废”问题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冲突(尤其是索赔时效短于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产生的“过期作废”问题,应不具有法律效力(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又如杨磊认为合同约定的索赔时限无效.他们都认为工程索赔期限是诉讼时效,这是不对的(见《建筑》2014年第4期32-39页).

工程索赔、诉讼时效、索赔时效、失权制度、法律效力、建筑、合同示范文本、作废、实体权利、计价规范、合同约定、冲突、强制性、中国、时限、清单

TV5;F84

2014-09-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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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7429

11-1405/TU

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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