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4.03.00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要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为惩治建筑工程领域里的腐败,遏止“豆腐渣”工程及其危害而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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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D92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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