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要点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577-7429.2014.03.009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要点

引用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为惩治建筑工程领域里的腐败,遏止“豆腐渣”工程及其危害而设立的一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事故罪、立法、重大安全事故、有期徒刑、直接责任人员、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领域、罚金、刑法第、豆腐渣、罪名、危害、拘役、建筑

F84;D92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29,3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建筑

0577-7429

11-1405/TU

2014,(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