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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77-7429.2013.08.010

及时维权,避免不利的司法鉴定

引用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诉诸法院后申请对质量事故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往往通过司法鉴定报告来判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本文介绍了一起工程质量事故纠纷的处理,通过对该案中有缺陷的鉴定报告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避免今后再形成此类重大缺陷的报告的建议.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某施工单位与某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广东某商业广场基坑维护工程(土方工程除外).4月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障碍深达8米,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同意后继续施工.9月初,监理单位组织对障碍物未完成、施工存在冷缝、冷接头等缺陷部位问题讨论处理方案,未安排施工单位处理.9月下旬,施工单位完成基坑围护工程的施工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退场.设计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实际施工情况对缺陷部位出具了设计方案.11月,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缺陷部位问题进行施工.

维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重大缺陷、司法鉴定、事故原因、建设工程、质量、地下障碍物、基坑围护工程、处理、报告、责任、形成原因、维护工程、土方工程、事故纠纷、施工情况、施工合同

U69;F04

2013-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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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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