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3.04.016
未明确约定,不能以审计报告作为付款依据
法院在审理工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工程款的结算、付款等纠纷.特别是政府工程,审判实践中发包方经常会以工程尚未经过审计为由,作为不结算、不付款的抗辩理由,致使工程结算和付款纠纷久拖不决.这种抗辩理由在传统审判思维模式下,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案例
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包建设某镇政府发包的乡村公路改造扩建工程B标段的施工任务.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组织验收,该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验收后,发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一直没有通知承包人进行核对、结算.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催要工程款,但发包人以该工程当时的领导人员已经换届,双方之前进行的工作新任领导尚未接手、不熟悉等理由,拖延与承包人结算.
审计报告、工程款、发包人、结算、承包人、抗辩理由、审判实践、改造扩建工程、付款、质量合格、政府工程、优良标准、验收、新任领导、乡村公路、思维模式、施工任务、审判工作、人民法院、领导人员
D92;F83
2013-04-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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