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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77-7429.2011.22.036

开发方的合作者应对工程款负连带责任

引用
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于2005年2月订立了联合开发某地块的联建合同。三方约定:房产公司提供土地35亩,机械公司投资750万元,资产公司投资1000万元,以合作形式联合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利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比例为:房产公司占40%,机械公司占25%;资产公司占35%,房产公司负责办理该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许可等施工前一切手续,

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带责任、工程款、资产管理、作者、房地产项目、利益分配、规划许可

TU984(地下建筑)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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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7-7429

11-1405/TU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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