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11.22.035
口头约定纠纷多是非得失依法定
2007年7月,常州某房地广升及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需要装修其两幢办公楼及建造一幢二层的售楼处。该房产公司法定代表入的哥哥就介绍了常州某装饰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承接上述工程。由于房产公司与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私人关系较好,所以双方口头约定,工程造价按照装饰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外加10%的利润结算工程款。
约定、纠纷、装饰公司、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装饰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款
TU238.2(建筑设计)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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