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08.09.023
以合同价款作为行政罚款计价依据制度解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施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行政法规规范.<条例>在第八章罚则的第55条、第57条、第58条规定对建设单位的罚款;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4条规定对施工单位的罚款,均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计价依据,即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几的罚款.立法以工程合同价款作为行政罚款计价依据,其意旨在于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数额进行匡算.
工程合同价款、行政罚款、计价依据、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建设资金、建设单位、法规规范、操作性、立法、匡算、布施
F40;TU7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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