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07.20.025
"内部承包"——资质外借的风险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基于上述两法的规定,以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而实际上借用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承揽工程究竟会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呢?
内部承包、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业务、行政法规、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个人使用、单位、强制性、建筑法、合同法、借用、风险、法律
F27;F4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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