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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0577-7429.2004.09.031

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问题

引用
@@ 关于什么是垫资或带资施工,在学理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一般是指承包单位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为建设单位完成部分和全部合格工程后,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收加资金本息的行为.也有认为在承包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以借款给发包人或垫付材料费、人工费或其他费用的方式进行施工,再另外按约定向发包人结算的施工方式也属于垫资施工.垫资施工的实质是民间经济组织间的一种特殊融资方式,也是国际建设行业通行的一个惯例.对于这种行为简单地予以否定,显然不合市场潮流,也应当与时俱进.问题就在于如何在立法上给出依据,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作用.

建设行业、工程合同、垫资施工、条款、发包人、承包单位、资金、与时俱进、行为、市场秩序、施工过程、施工方式、融资方式、其他费用、民间经济、经济秩序、建设单位、工程过程、组织间、完成部

D9(法律)

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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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05/TU

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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