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03.01.009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途径分析
@@ 一、严格履行基建程序和执行规范标准,依法监管。
2000~2001年间,国家就建筑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最多,被同行称为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年。建筑市场的法律制度包括实行了项目业主(法人)负责制、项目评估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这些也是为保障工程质量所制定的“游戏”规则,都充分体现出我国的建筑市场正加速实现法制化。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或较以前有了新的内容,更是突出了①明确了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法》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三条中明确了建设的各方主体单位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从业资格并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负全责;②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81号)和新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J503300?001等14项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黑体字部分),是涉及工程安全、卫生与大众根本利益的问题。据统计显示,出现绝大部分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就是由于违反了这些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这些条文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也是给《条例》等给予相应处理;③实行了备案制。④大力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行业、建筑市场、工程建设标准、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规范、法律、建设单位、招标投标制、最低标准、依法监管、项目业主、市场秩序
TU7(建筑施工)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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