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577-7429.2002.08.007

论依法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

引用
@@ 我国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应该包括市场中的"三元主体"--即买方(建设方或业主),卖方(承包商)和中介方(如社会监理、社会审计、工程咨询、律师事务所和工程招投标代理等).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宏观管理主体的职能转换滞后,影响了微观主体及其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从业主一方来看,其主要表现在法人主体资格缺位;集业主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于一身,约束机制弱化;受行政干预过多,使业主的正常职能无法履行.从承包商一方来看,虽然由于建筑行业率先在全国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承包商较早地进入到了市场当中,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同步,产品价格基本上还是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由计划控制.从咨询代理机构一方来看,由于我国长期对中介服务业不够重视,致使各类市场中介服务与咨询代理机构规模较小,所能提供的服务也较为有限;而且其执业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法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具有现实意义.

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体、承包商、中介服务业、业主、市场、代理机构、咨询、招投标代理、行政管理者、律师事务所、主体资格、主体功能、主管部门、职能转换、约束机制、行政干预、微观主体

TU72(建筑施工)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1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建筑

0577-7429

11-1405/TU

2002,(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