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77-7429.2002.08.007
论依法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
@@ 我国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应该包括市场中的"三元主体"--即买方(建设方或业主),卖方(承包商)和中介方(如社会监理、社会审计、工程咨询、律师事务所和工程招投标代理等).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宏观管理主体的职能转换滞后,影响了微观主体及其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从业主一方来看,其主要表现在法人主体资格缺位;集业主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于一身,约束机制弱化;受行政干预过多,使业主的正常职能无法履行.从承包商一方来看,虽然由于建筑行业率先在全国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承包商较早地进入到了市场当中,但由于改革措施不配套、不同步,产品价格基本上还是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由计划控制.从咨询代理机构一方来看,由于我国长期对中介服务业不够重视,致使各类市场中介服务与咨询代理机构规模较小,所能提供的服务也较为有限;而且其执业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依法规范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微观管理主体,具有现实意义.
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主体、承包商、中介服务业、业主、市场、代理机构、咨询、招投标代理、行政管理者、律师事务所、主体资格、主体功能、主管部门、职能转换、约束机制、行政干预、微观主体
TU72(建筑施工)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