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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834/j.cnki.yjsjy2011.2022.01.07

论法学院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客观限度 ——以CBE理论为分析框架

引用
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由于过度强调职业能力中的技能要素,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将职业能力简单地等同于实务技能,将职业能力与理论学习相对立,将职业能力等同于高度成熟的职业能力的错误倾向.培养目标的误读对法律硕士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危害.基于CBE理论的分析框架,法律职业能力可以解析为法律态度、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经验等四个维度的能力要素.法学院的客观条件与法律硕士四种职业能力要素的匹配度,呈现出依次递减的规律性,法学院应当将培养重点放在与其现实条件匹配度较高的能力要素上.应当从适度降低人才培养目标,精简归并法律技能型课程,采取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优化法律硕士教育,提升教育效能.

法学院、法律硕士、职业能力、CBE理论、法律技能

G643(高等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YJG20181012710

2022-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6-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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