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自治空间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人合性强,股份有限公司则规模大、资合性强.两种公司存在天然的区别.而《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模式、组织安排"一刀切"的规定,未考虑到两类公司差异,尤其忽视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灵活性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从合同契约理论出发,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分析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扩大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自治空间,解决方案:一是重新划分公司类型;二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单独立法;三是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自治空间、股东自治
2022-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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