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破产重整立法目的的企业内部控制权配置
基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分析了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管理人、债权人三方利益目标和企业内部重整控制权的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采用预重整方式提高破产案件的可预期性、重塑破产重整案件中相关主体及参与方的职能分配、构造出资人委员会平衡出资人与债权人之利益博弈、探索重整程序中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确保公平和效率.
破产重整、内部控制权、股东、管理人、债权人
F275;D922.291.92;F832.51
2019-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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