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后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与追偿——天津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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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后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与追偿——天津市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引用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将业务转包给不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后者所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其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单位、组织或个人进行追偿.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追偿权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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