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证明』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苦果』
”案情简介”劳动者小杨与用人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于2012年9月21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小杨称自2005年6月进入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自入职至今,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小杨于2012年9月15日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资计人民币42000元;2、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5000元;3、补缴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会保险.
2015-0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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