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底线与突破点
回首过往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特别是司法领域的改革实践,让我们获得了许多反思.谁有权启动及实施司法改革?这是一个确立司法改革主体的问题.司法改革关乎国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对一国根本司法制度的扬弃,其启动及实施必须具有正义性和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机关除了制定法律外,还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因此,公、检、法除了正确运用法律外,并无权力进行包括司法结构设计、司法程序设置、司法权力分配等司法制度方面的任何改革,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启动及实施司法改革.
2014-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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