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第46条对原“重大环境污染罪”作出了重大修正.随后,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污染刑事案件解释》)对污染环境等罪名作出了新的解释,明确规定法释”2006”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6”4号文件)同时废止.笔者从污染环境罪的修改人手,指出该罪名修改前后的重大差异.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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