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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精神卫生法对病人权利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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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卫生立法比大陆早,在1990年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精神卫生法”(52条),经过2000年、2002年、2007年三次修正,现行“精神卫生法”(以下称台湾精神卫生法)共六章六十三条.该法颁布后,根据其授权,台湾地区行政机构颁布了一系列规章,确保该法得到有效实施,以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经过三次修正,逐渐形成了以病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强制住院、社区治疗等多种手段并存的诊疗体系.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病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大宪章,是人权法.台湾精神卫生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及治疗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权益,支持并协助病人于社区生活.该法在第三章“病人之保护及权益保障”专门规定了病人(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的权利及对其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规定需要体现在具体制度安排和规定中,为此该法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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