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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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适用条件应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三条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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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部门规章对特定产品的召回适用条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受长期以来立法领域“宜粗不宜细”思路的影响,加之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之上普遍存在的部门利益化、地方利益化倾向,使得总体上现行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与召回制度的比例失调,而条文的内容可操作性有余、正当性不足的缺陷则在所难免,这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也有所体现.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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