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刑事强制医疗的实体法根据.但是,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实施该条款未作出具体规定,加之立法用语对“政府”未作出具体界定,实际上使得该条款成为侦查机关行使强制医疗权、滥用强制医疗程序、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的合法依据.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力图改变这一现实,规定了针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这相对于旧《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立法上的进步,但是强制医疗程序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2014-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