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475.2008.04.005
建立公司非破产终止制度
@@ 公司的终止,根据适用的程序不同可分为破产终止和非破产终止两种情况.相比于破产终止,我国现行的非破产终止法律制度则显得简陋得多.虽然在公司非破产终止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相对缓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逃避法律监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却很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恶意终止公司,逃避债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利益、逃避债务、利益冲突、管理条例、法律制度、法律监管、登记机关、当事人、损害、罚款、程序
DF4;F42
2008-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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