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475.2004.09.023
行政行为自利性的法律调控
@@ 现代行政行为是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活动,它体现了公利性即社会性的属性,它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现代行政合法性的惟一来源和前提.但是行政行为除公利性之外,还无可置疑地存在着自利性,即行政机关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谋利的属性.
行政行为、自利性、管理公共事务、本质属性、公共产品、行政合法性、组织生存、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管理者、活动
F2 ;TU9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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