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475.2002.10.026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定
@@ 2001年6月份,某私营化工厂与业务员签订业务经费(报酬)包干承包合同,明确规定:”本厂所有产品销售均实行经费全额包干,按销售额到账款的20%提取销售费用(含工资)”.业务员姚某拿出包干经费中的5%,作为回扣和好处费送给其业务客户的经办人员,以达到推销化工厂产品,增加销售额的目的.截至2001年12月份,姚某共支付回扣和好处费计2万元.后经群众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后确认此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之规定,是实施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职务行为、个人行为、销售额、业务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费、化工厂、包干、销售费用、商业贿赂、群众举报、竞争行为、回扣、购买商品、承包合同、产品销售、经营者、账款、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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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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