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475.2001.04.024
公司资本不实,股东承担责任
@@ 石某、周某等5人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00年4月份,石某等5人伪造了一份金额1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欺骗某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得该事务所出具的100万元到账的验资证明.石某等人随即凭此验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上载明"注册资本100万元".此后,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负债达260万元,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该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是虚假投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属于个人合伙组织,遂依法判令石某、周某等5名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资本、承担责任
D922.291.91;F275;F832.2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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