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845.2004.10.047
我国公立中小学校教师地位的法理学探析
教师与政府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固有的,这源于国家在行使教育公共权力中对教育人力资源控制的需要.公立中小学校教师职业的自然属性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社会属性上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特殊公职系列人员.因此,公立中小学校的教师处于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属于公职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公立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
G451.5(教师与学生)
2004-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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