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教师不宜实施"末位淘汰"制
@@ 近年来,在制度创新的呼声中,较前卫的教育管理者们为了"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对学校教师的管理也引进了"末位淘汰"制.大凡"新举措"出炉,总不乏喝彩之声,"末位淘汰"制也如此.为此,不少学校管理者跃跃欲试,准备"跟进",但对其可行性及其效果的考量,却鲜有人探究.瞎折腾从来都不是无偿的,而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甚至要大伤元气的.对教师采用"末位淘汰"制是否违背<劳动法>和教师聘任条例,法学工作者自有说法,在此只想从学校管理学角度阐述一些看法.学校组织属于规范的公益性组织,与企业具有质的区别,前者最终目的是培养符合一定规格的人,后者追求的是最大的经济效益.组织的性质不同,管理的理念与方法也有区别,硬将企业管理员工的手段移植到学校的教师管理中,不但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还将适得其反.
2005-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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