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8064.2018.01.010
双重主体地位与功能视界的公立高校经营性活动研究
公立高等学校具有双重主体地位,其经营活动的法理正当性,表现在符合《高等教育法》对其社会服务功能的定位和《民法总则》赋予的民事主体地位;其经济必要性,表现在经营活动作为服务社会基础条件和提升办学实力经济支撑不可或缺.应从公立高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公共资源与私人资源、教师履职行为与自主行为三个角度界分公益办学行为与经营活动.同时,公立高等学校作为私法主体,其经营活动的制度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公立高等学校、双重主体地位、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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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8.4(高等教育)
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权利属性与内部产权关系变革视角的集体土地权利保护研究"项目编号L17AFX006
2018-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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