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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5354.2002.05.013

法规与标准在可协调性方面的不同

引用
本文将对法规(法律和法规)及标准的不同目的进行研究.它将对在法规中体现出来国家与文化特性进行解释,这种特性明显不同于标准表现出来的统一和固定的特性.考虑到这个耐久性的主题,本文将展现一个法规可能会要求些什么以及隐藏在这种要求背后的理论基础.可能将会有人争论说这一要求与任何的科学理论基础没多大关系,而更多体现了采纳该法规的社会期望.而另一方面,标准特别是一些标准中所规定的检测具有一种合理并且通常是科学的基础.符合法规的要求可能会以严格满足标准要求的形式得以全部或部分地实现.那种认为符合标准可以或应该是合格的惟一手段的想法是错误的.必须对其他声明符合耐久性要求的做法给予考虑.这就仍然必须牵扯到科学理论的问题,但并不要求或并不适于引用一些标准汇总的测试手段.总之,本文将阐述标准的协调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法规的协调则是不可能,也不该有此期望.

法规与标准、科学理论、文化特性、耐久性、基础、法律和法规、协调、测试手段、部分地、标准表、主题、声明、解释、检测、汇总、合格、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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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8-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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