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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0172.2014.06.013

“IVERSON”商标案:是否侵犯姓名权

引用
晋江市闽驰鞋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IVERSON”商标,于2002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后被核准转让至福建省泉州市自然人林则栋,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袜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11月6日止.2007年10月22日,力宝克公司代表美国NBA球星Allen Iverson(阿伦·艾弗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申请,认为“IVERSON”商标注册损害了球星Allen Iverson的姓名权.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没有损害球星Allen Iverson的姓名权,因为Iverson只是美国的一个姓氏.力宝克公司起诉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力宝克公司又上诉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认为“IVERSON”商标注册侵犯了国NBA球星Allen Iverson(阿伦·哎弗森)的姓名权,案件逆转.

商标评审委员会、侵犯、北京市、姓名权、商标注册、球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注册申请、损害、商标争议、美国、公司代表、自然人、晋江市、福建省、转让、终审

D92;D9

2014-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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