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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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3476.2008.05.004

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新探

引用
@@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有关幼儿事故的报道在媒体上频频出现,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及幼儿园的生存.因此,如何处理事故及划分幼儿园的责任便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较欠缺,目前仅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06条以及其他几个条款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分配与承担.

幼儿园、法律关系、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条款规定、民法通则、教育事业、法律规定、处理事故、执行、影响、生存、媒体、课题、分配、程度、报道

D92;D9

2008-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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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3476

44-1371/G4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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