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的公权力主体及监察方式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公办学校管理人员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必然引发公办学校公共管理权力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重大变革.文章通过对学校公权力监管的体制机制性缺陷分析,对照监察法律制度新规定,探讨应该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学校公权力行使主体对象,提出适合公办学校管理规律的监察方式和程序建议.
监察法律制度、公办学校、公权力主体、监察方式
该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视阈下的高校公权力监督与约束机制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9-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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