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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2012.12.014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法律审视

引用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直颇具争议,社会影响功过参半.正面效应在于,在职教师利用课外时间补习,可以强化成绩优异学生的知识,也可以帮助成绩欠佳的学生补缺补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课堂教育无法因材施教的缺憾.我国优秀的教育资源比较匮乏,尤其是中小学教育,师资力量分布极不均衡,在考试成绩决定前途、人才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有偿家教"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可以满足学生家长对优秀教育资源的追求[1].然而"有偿家教"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很大,由于利益驱动和缺乏规范,个别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不尽职尽责,不完成全部的教学内容,促使学生参加课外补习班,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质量,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败坏了师德[2].正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和广泛影响,部分地方教育部门严令禁止,但是效果甚微,有些地方曾尝试开禁,然如何规范又成为难题.

教师、有偿家教、学生家长、教育资源、考试成绩、中小学教育、正面效应、因材施教、学习负担、市场需求、师资力量、社会影响、人才竞争、利益驱动、课外时间、课堂教育、课堂教学、尽职尽责、教育部门、教学质量

G46;G40

2013-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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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872

14-1024/G4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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