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2012.10.018
在作文教学中正确理解“自由表达”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在“课程基本理念”的第三条中,增加了“鼓励自主阅读,自由表达”[1].“自由表达”显然主要针对写作教学而言,当然一定意义上也适用于口语交际教学,因为写作从根本上讲就是“我手写我口”、“我手写我心”的事情,尽管二者在语体风格上有所不同.
作文教学、自由表达、口语交际教学、课程基本理念、自主阅读、语体风格、义务教育、写作教学、手写、课程标准、语文、修订
G63;G62
201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