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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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12.04.008

教师专业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广义的教师监督与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而本文的教师专业行为监督与管理是指基于教师专业化职业的“行内”要求,在充分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的同时,对教师专业行为进行必要的外部诊断、监督、纠正与管理.

教师专业、行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教学工作、专业自主权、专业化职业、体罚学生、行政处分、教育机构、教学任务、教师法、诊断、学校、问题、损失、解聘、广义、保障

G64;D92

201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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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1004-5872

14-1024/G4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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