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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06.12.015

《教师法》对乡村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的虚无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教师法》本身及其在适用过程中还突出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尤其表现在该法在对于作为我国教师队伍主体的广大乡村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方面:乡村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的缺失,甚至教育教学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教师待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等相关条款不够确切,无操作性、可行性.诸如教师应享受与当地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希望当地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等等[1],实在是让人难以弄清楚"相当"、"应当提供"、"提供方便"等的"深刻"内涵.

教师法、乡村、中小学教师、权利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共和国、培养和培训、国家公务员、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教育教学、教师队伍、教师待遇、基本权益、合法权益、法律身份、颁布、操作性、条款、内涵

G63(中等教育)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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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872

14-1024/G4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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