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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06.02.014

学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和调整

引用
@@ 一、学校管理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1]即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它的具体含义就是国家要求任何教育机构都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为主要目的,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教师法>又规定,教师负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的义务.为保护教师履行其义务,法律同时赋予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3]的权力.

学校、管理权、学生隐私权、教育事业发展、公共利益、教师法、学生身心发展、教育教学活动、国家和社会、人民和社会、指导学生、义务、学业成绩、教育制度、教育机构、教育活动、共性原则、法律规定、教育法、智力

G4(教育)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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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1004-5872

14-1024/G4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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