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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04.05.018

学校和教师间的人事争议及解决途径

引用
@@ 近年来,随着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教师聘用制的逐步推行,教师聘用争议大量出现,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增加,而这些案件大多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教师的败诉而告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有的是因教师和学校之间的争议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有的是因我国人事仲裁未与司法衔接,对仲裁裁决不得提起诉讼.总之,教师的受聘权受到侵犯难以得到司法救济,也就是说教师和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能上法院打官司,即使去了,法院也不会受理.这就暴露了我国解决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人事争议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弊端.

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人事争议、法院主管、教师聘用制、驳回起诉、逐步推行、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司法救济、事业单位、人事仲裁、聘用合同、劳动争议、裁定、打官司、滞后、职工、人民、侵犯

G64;G47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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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872

14-1024/G4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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