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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5872-C.2001.05.022

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引用
@@ 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学校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则是指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是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行为,他应受到制裁".[1]学校是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负有保护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职责和义务.正是因为这种义务才使学校对伤害事件责任的承担成为一种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真正转化成现实性,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还必须搞清楚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学校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中所指出的,"责任有两个中心观念,即能力责任和因果责任……契约法承认能力责任的中心特征是风险承担".契约法上责任的产生行为人有对风险承担的能力以及责任的因果性.因此我们在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大限度的责任就必须分析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体制及有关规定,从责任的这两个构成要素谈起.

学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学校伤害事故、学校行为、义务、能力、风险承担、法律后果、法律规定、身心健康发展、契约法、教育行政体制、教育教学活动、中心特征、因果关系、学校责任、相反行为、危害结果、受教育者

G63(中等教育)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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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872

14-1024/G4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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