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872-C.2001.02.014
体罚学生问题初探
@@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处罚手段的错误的教育方法.从法学角度看,实施体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教育工作职务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父母责打子女不是体罚行为.同时,体罚的对象只能是学生.
体罚行为、教育工作、教育方法、法学角度、子女、职务、学校、学生、损伤、人体、人格、教师、父母、对象、处罚
G63(中等教育)
2008-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