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24.01.002
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立法路径
当前,为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成为重要的破局之策.然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立法远落后于实践需求,是否立法以及如何立法仍成为悬而未决的难题.在立法条件方面,理论依据的充分、经济条件的具备为授权运营立法提供了可行性,而数据增值、企业利用、政府治理、国家愿景等需求,均证实了立法的必要性.在立法模式方面,权衡中央立法模式和地方立法模式的利弊,应推行"地方先行先试"的立法模式.在具体制度实现方面,地方立法应秉持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立法理念,采用实用性立法结构,授权主体内容应设计为统一授权模式,运营主体内容应将基本业务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设置为准入条件,以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设置退出条件,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内容应遵循以混合分类法分类、以敏感程度分级的标准,安全监督与管理内容应以安全和效益为监督考核标准.
公共数据、立法条件、立法模式、立法理念、授权运营、数据治理、数据要素
DF0;D63-39(法的理论(法学))
202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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