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03.z1.030
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与制度完善
@@一、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
1.人权保障.
无任何区别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人权法一项基本规则,保护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根据1993年6月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精神,我们有理由认为新人权观念变革了传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惯例,将权利的语言引入私人领域,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无论发生在家庭或社区,由国家所施行或宽容,都给受害者生活注入恐惧和不安全感,妨碍实际平等、发展与和平.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社会公害,政府行为和私人行为均不得侵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人权.作为日渐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国家,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的缔约国、作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和《(北京)行动纲领》(1U5)等国际文书的签署国,我国政府有义务保障包括妇女儿童在内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在任何领域不受侵犯.……
反家庭暴力立法、价值目标、国际人权法、私人领域、妇女儿童、暴力行为、政府行为、以暴力相威胁、尊重人权、自由、行动纲领、私人行为、实际平等、弱势群体、人权保障、侵犯、基本人权、基本规则、国家、观念变革
5
D914(法学各部门)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