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03.z1.027
我国古代非法刑讯的原因分析
@@刑讯,在古时同义的说法有“掠”(音亮)“榜”“考囚”“讯囚”等.从史籍看来,拷刑的历史由来已久.清朝沈家本在其所撰的《历代刑法考》中按:“考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纂,疑周时即有之也.” 在我国古代,刑讯在法律理论上是合法的.刑讯在封建社会各朝的刑法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譬如在什么情况下用刑,怎样用刑等,是以制度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又分为依法刑讯和非法刑讯.其中,后者发生的比率远远高于前者,也违背了制定刑讯制度的初衷,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危害和社会危害.因此,本文从刑讯的制度性原因入手,重点论述非法刑讯的原因,希望对今天的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古代、刑讯制度、司法实践、刑法、人身危害、历史由来、封建社会、法律理论、制度性、沈家本、儒生、清朝、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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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200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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