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6463.2002.04.014
论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包括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因此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必也不应当遵照执行.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在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为无效前推定有效,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认为无效的,只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R912.1(药物基础科学)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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