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079.2023.01.016
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确定及其清偿顺位——以"等额说"为中心
我国对夫妻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问题的关怀极其有限.法定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个人债务清偿与执行的内在困境主要表现为:难寻债权人与非举债方利益的平衡点;扩展的夫妻个债与限缩的债务人"个人财产"之间的抵牾;执行夫妻个人债务的实务分歧.有必要调整夫妻个债的责任财产范围.饱受各界诟病的"否定说"和夫妻债务三分法下的"融合说"并不妥当,"份额说"和"肯定说"已遭我国立法摒弃,"等额说"是可行方案.夫妻个债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二分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执行的形式化原则,可无优先顺序地径行执行责任财产;共同财产制终止后原则上不能执行非举债方财产,考虑到财产情况的复杂性亦存在例外情形.
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债务、责任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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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04(中国法律)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22-3-040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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