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079.2020.03.008
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及法律制度问题
"共治"模式是不同于单一中心治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即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之间协同、 合作治理.现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治理缺乏统一、系统的水污染"共治"法律体系,缺乏权威、强大的"共治"机构,缺乏完善的水污染执法、司法的协作制度.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完善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的法律体系,赋予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执法和监督权,形成长三角地区水污染"共治"形式的执法和司法体制.
长三角一体化、水污染、共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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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20.6(水体污染及其防治)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嘉兴学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2019年预立项课题
2020-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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