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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i.issn.1671-3079.2017.04.020

《立法法》中的"根据""依据""不抵触"之辨 ——兼论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立法权限

引用
2015年新修改的 《立法法》新增了对行政规章的限制: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此处的"依据"应作严格解释,即有明确的法条授权.理由可见于 《宪法》和 《立法法》配置立法权限时的不同表达.《宪法》明确区别了行政立法和人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及规章时应遵循"根据"原则,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只需遵循"不抵触"原则.《立法法》中虽用了相同的字眼,却通过列举立法权限等方式,悄然扩大了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致"根据"之含义与"不抵触"无异,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成了"根据"之一."根据"的扩大或是"无法可依"之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现实需要,但同时带来了行政规章的滥觞.明确制定规章时的"依据"原则,可使 《立法法》中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立法权限之区别得以明确界清.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根据、依据、不抵触

29

D921.11(中国法律)

2017-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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