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i.issn.1008-6781.2012.04.023
运河杭州段水质治理的法律对策
当前经济与管理体制等因素造成了运河的“水质型”缺水和生态环境的破坏;运河杭州段的生态功能和综合开发的模糊定位,导致对水质治理缺乏具体环境政策的指导;运河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综合开发应以水质为前提,而水质治理需要遵循生态系统原则、利益与责任相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基本原则;还应从法律上固化运河的功能定位,形成生态系统性治理思路,从运河利益分配制度、水质治理公众参与机制、运河生态补偿制度三方面来形成完善的保护运河的长效机制.
运河、水质治理、功能定位、基本原则、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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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6(中国法律)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C11FX11;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3122013240164
2013-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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